1.跨國企業租稅規避常見方式,包括利用各國稅率差異透過集團企業間移轉訂價手段,提高有盈餘企業成本,並增加有虧損企業營收,以降低集團企業整體所得稅負;或於免稅天堂、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等租稅庇護所(tax haven)設立紙上公司(即受控外國公司,並將盈餘保留於該等受控外國公司,以規避實際管理處所當地較高支所得稅負;或利用利息支出增列成本或費用,進而減少所得額之規定,採借貸、股東往來等方式替代募集資本,將資本弱化以規避所得稅等做法,使集團整體稅負減至最低。各國為防止企業利用上述跨國租稅安排規避稅負,針對該等租稅規避行為訂定移轉訂價之查核、反資本弱化規範及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與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等4項追稅規地定,稱反避稅四大天王。
2.惟依我國所得稅法,僅將移轉訂價查核與反資本弱化規範入法,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與實際管理處所認定未入法
(1)所得稅法43-1移轉訂價之查核規定
(2)所得稅法43-2反資本弱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