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申述「功績制」(merit system)的意義,及其在我國公務人事法制上的實踐情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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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績制的意義是指功績為核心的競爭考試模式,哈契法明文規定禁止常任公務員參與某
些政治活動,即為文官中立。其目標為:
1.去政治化
2.公開競爭的考試任用
3.任期的保障
4.文官委員會:保護公職人員免於受政客的迫害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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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才用人經過考試,例如高普考跟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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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用人最主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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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摩友
功績制的內涵:
1.公開競爭考試
2.同工同酬
3.文官制度的去政治化
4.獎優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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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制為偉柏提出的官僚體制的觀念之一,在官僚體體制除了強調永業性及層級節制的觀念。並強調升遷除了以年資為考量外,個人的功績也是升遷的依據。如:1886年美國政府實施潘德頓法和英國19世紀中葉實施文官考選,為近代文官考選制度的開端。
的考選制度也承襲至隋朝以降的科舉制度,已公開公平作為考選的精神。人民透過考試享有服公職之權。也以年資和功績做為申等的參考。以求公平使人人皆有公平升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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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考試用人,公平進入政府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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