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際關係,也稱「國內政府間關係」,一般指普遍存在於各級政府之間或者政府內部單位之間的各種互動關係,包括不同政府間的橫向和縱向的制度關係、權力關係、利益關係等。起源於1930年代的美國,本質上為對傳統中央、地方關係的揚棄,體現現代政府間相對獨立平等的合作關係。現在的重點在於研究「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 中央政府甫撤退至台灣時,以「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剛要」維持府際關係,民國83年(1994年)省縣自治法以「自治監督」一章說明中央以及地方的權現畫定。 民國88年(1999年),地方制度通過,並改列於「中央與地方即地方間之關係」規範。 廣域行政 就是所謂的「水平性互動關係」,同一層級兩個或著是兩個以上的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府際間彼此業務往來的合作關係。其包含了以下兩個概念: 廣域問題 例如河川流域整治、水資源利用、都會生活圈的城相互動、產業發展的經濟規模等,都超過一個或著是兩個以上地方政府的關轄範圍。 目前處理廣域行政的相關問題可以歸出五種運作模式: 1.行政區域合作。 2.上級政府執行。 3.中心都市負責。 4.各方共同處理。 5.組織聯盟機構。 互動關係有垂直以及水平之分,影響力相互有別,方式有正式(法定)以及非正式的不同。為期結果軍隊公共事務的推行會產生不同的影響。
府際行政 問題必須透過不同政府之間的互動合作才可以解決。 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 就是所謂的「垂直互動關係」,主要敘述單一制國家以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關係來論述各級政府之間的運作架構,換言之中央與地方關係描述垂直性的政府層級節制的關係,單一制國家具有中央集權的歷史背景,特別強調如何對地方政府有效進行行政控制或自製監督,府際關係的運作較聯邦制的國家更具有主導性。 聯邦主義 主條目:聯邦主義 聯邦主義是指聯邦制國家用來論述中央以及地方之間的互動模式,深言之聯邦政府以及各邦之間憲政權限如何劃分的一套制度運作架構。
聯邦主義與府際關係主要有以下的區別: 1.聯邦主義:靜態研究,強調憲政規範的法定權限分際。以保障州憲法定權限的完整性以及自主性。 2.府際關係:偏向動態的政策觀點。突破法令限制,聯邦可以透過財政補助實質介入政策的運作,進而擴大聯邦主義無法涵蓋的各級政府間的運作模式以及互動關係。 府際管理 府際關係從1930年代被提出之後,在1970年代轉而稱為府際管理,其特別注重政策執行面的問題解決取向,期待透過非層級節制的網路行政以協商談判以及化解衝突來達成特定的政策目的。府際管理大制上具有以下特質: 1.問題焦點與行動導向。 2.體制變遷與工具導向。 3.發展網路與溝通導向。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傳統的府際關係僅是狹隘的兩個政府的互動,
晚近則是採用比較宏觀的觀點,其關係包含地方與中央的垂治互動及與地方政府間的水平互動,
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府際關係的意義:
1.垂直與水平互動:
乃是以地方政府為中心,並區分「垂直互動關係」及「水平互動關係」,
前者泛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互動,後者則為同級地方政府或不同政府部門間的部門互動。
2.分治而非管制:
政府與政府間的統治權劃分,乃是基於權限區隔,而非權力的鎮壓。
3.功能及業務導向:
府際關係並非基於原本政府原有的建制與法定地位,而是側重於功能與業務導向。
進言之,一國之內的各級政府是基於共同解決問題或共同發展需求,
故採取合作方式辦理特定業務。
(二)府際關係的運作:
1.由中央都市提供服務:
一個都會區域中,中心都市的人口眾多且具有較豐富的資源,
因此由中心都市為府際關係的主要協調者,並對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提供服務。
2.共同辦理:
乃各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平等的地位,共同協調行動,透過資源共享,共同辦理事務。
3.都市聯合制度:
各地方自治團體維持原本法定地位,各自負責處理專屬該區域內的事務,
但對於區域內的共同事務則設立常設性的聯合機構處理。
4.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代執行:
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基於主導或協調的地位來整合下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行動。
綜上所述,府際關係的意義包含垂直與水平互動、分治而非管制、功能及業務導向等,
其運作方式包含中央都市提供服務、共同辦理、都市聯合制度、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