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保留或承擔:當某項危險不能避免,或因甘冒危險可獲厚利,由自己保留所願承擔之危險,此乃最為普通與最少阻力之處理方法;此外經由本身經驗可正確預知可能承受之損失,能加以有效控制,而使危險得以分散,且各危險單位質量齊一,亦可建立自己保留並承擔危險之計劃或方案,例如自己保險或設立專屬保險人。
2、危險移轉:將與危險有關之財產或業務,直接移轉於其他個人或團體稱之直接移轉,如將建築物出售移轉所有權於受讓人藉以移轉相關之危險,或將所承包工程轉包,藉以移轉因物料漲價而遭受損失的危險;至於僅將與財產或業務有關之危險移轉,而財產或業務本身並不移轉者稱之間接移轉,如屋主將房屋出租於某租戶,由其負擔租賃標的物之風險損失、或如訂立保險契約,由購買保險者支付保險費,由保險業者承諾於約定之事故發生時,給予保險補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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