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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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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地方三等-三等分析化學#43012
> 申論題
三、以右述電池 S.H.E.║Hg(EDTA)2−,EDTA│Hg(l)電池右端由 0.000500 mole 之 Hg2+、 0.00200 mole 之 EDTA 及 100 mL pH6 之緩衝溶液組成(
a
Y4-
=1.8✖10
-5
),其顯示 之電位為+0.300 V(Hg
2+
+ 2e
−
⇌ Hg (l), E˚=0.852 V)。求 Hg(EDTA)
2−
之形成常數(Kf)。 (20 分)
相關申論題
五、已知MgY2-之形成常數(formation constant,Kf)為 108.79,試求在pH = 7.00 及pH = 4.00 時,0.10 M MgY2-之[Mg2+]。(a Y4- 於 pH = 4.00 和 7.00 時分別為 3.0 × 10-9 和 3.8 × 10-4)(20 分)
#137170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子丙與女丁二人。乙早歿,甲亦於日前過世,除遺有甲生前 與丁共同居住之 A 屋,與甲生前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 B 屋各一幢外,已別無其他遺 產。丁於料理甲之治喪事宜後,未經丙之同意,即將 A 屋立約出租予戊使用,租期 五年,每月租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丁單獨按月收取租金入己。嗣因遺產分割協議未 諧,丙乃以丁為被告,向管轄家事法院合併提起請求分割 A 屋部分遺產之訴及返還 相當於丁所收租金半數的不當得利之訴。問:如被告丁抗辯原告丙合併提起之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並非家事事件,不得向家事法院合併提起,其抗辯是否成 立?又如丁抗辯丙所提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將借名登記丙名下之 B 屋一併列入遺產 範圍,而為分割全部遺產之訴求,於法不合,爰聲明駁回丙此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 之訴,其抗辯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1
二、當事人不服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理由有何限制?除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外,是否應受法院許可上 訴之限制?另,設若當事人係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 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許可上訴之限制又如何?試比較說明之。 (25 分)
#137172
三、甲於多年前將其所有 A 地借名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日前乙卻企圖違約,否認借名登 記關係之存在。甲迫不得已,除向乙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外,並即以乙為被告, 基於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對之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訴。問:甲如欲 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標的之 A 地所有權已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存在,得為如何之處置 俾公示週知?另設若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丙承 受,並通知乙。乙乃據以抗辯甲對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已因讓與而不存在,且丙亦 不願代甲承當訴訟,則甲所訴為無理由,其抗辯是否成立?又法院對甲所為確定終 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3
四、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地一筆,乃於出國旅遊前出具委託書限定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底價,委任其友人乙處理出賣 A 地事宜。未幾,適有建商丙欲出價六百萬元購買, 乙乃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約定一個月後由丙一手交六百萬元予乙, 同時並由乙一手交過戶文件予丙申辦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甲回國後隨即向其 報告上情,詎甲卻以可賣得更高價額為由,不願辦理過戶登記。丙於依約備款向乙 請求移付 A 地未果之餘,乃決意循訴訟途徑解決。問:丙為取得 A 地之所有權及占 有,應列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及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 的)?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4
一、警方經實施合法之通訊監察得知毒販甲與乙即將進行毒品交易。為掌握毒犯甲之行 蹤,警方在毒犯甲的汽車底盤裝置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透過 GPS 追 蹤器傳送的位置訊息,警方追蹤甲至乙住所車庫前之私人車道上。在甲進入乙住所 不久後,警方在未聲請核發搜索票下,即進入房屋逮捕甲與扣押放置於餐桌上的毒 品,問,警方裝置 GPS 行為是否為強制處分?逮捕甲與扣押毒品的行為是否合法? (25 分)
#137175
二、檢察官以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取 財罪,甲不服提起上訴。被害人乙於第二審審理中因此強盜行為而死亡,檢察官 認為甲之致乙死亡行為與原起訴事實具有一罪關係而函請併案辦理,但第二審法 院並未就此死亡結果審判,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若此第二審判決因有上訴權之當事人均未合法上訴 而確定,是否有救濟途徑?又,倘判決確定後,乙之配偶丙對乙死亡結果,對甲 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法院應為如何判決?(25 分)
#137176
三、甲涉嫌將其帳戶密碼資料交給電信詐欺集團使用,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接 受訊問,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但辯稱是因為應徵工作遭騙走,並不知道此帳 戶密碼會被使用於犯罪。檢察官詢問甲是否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甲以其本身亦為犯 罪被害人為由而拒絕之。後檢察官在無其他證據下,僅以「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 人,亦有相當社會經驗,故意交付帳戶密碼時,當可預見將為詐騙集團使用,竟仍 故意提供,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推論與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之證據 資料而起訴甲。甲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後,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開庭 之聲請,並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但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處甲成立詐欺罪 之幫助犯並科處三個月有期徒刑。試附理由分析本件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137177
四、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與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委請鑑定機關 對甲女之內褲採樣檢體進行 DNA 比對,檢察官依據「不能排除混有乙 DNA」之鑑 定結果,以及共同正犯丙之證言(已具結),對乙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犯 強制性交罪,乙提出上訴,但均遭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數年後,共 同正犯丙推翻原審之供述,檢察官遂委請鑑定機關以最新 DNA 鑑定技術重新鑑定, 之後以「排除混有乙 DNA」之鑑定結果與丙之翻供證言,提起再審之聲請。試問本 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25 分)
#137178
一、甲、乙二人為情敵,甲不僅於公眾場所大罵乙為畜牲,並邀請乙至家裡談判時,意 圖讓乙拉肚子,遂於飲料中放入瀉藥,端給乙飲用,乙喝了一口後覺得味道有異, 先告辭回家,不久乙隨即大瀉三天,乙痊癒後至警局報案,司法警察官以通知書, 通知甲到場說明,甲在害怕之下離家至花蓮躲避後,始發現放有瀉藥之飲料仍放在 冰箱,故致電給其好友丙,告知前述情事,請丙將該飲料處理掉,丙應允並立即至 甲家將該飲料處理掉。試論甲於刑法成立何罪?(25 分)
#13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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