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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高考_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30207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公司為建設公司,已設立十年,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10 億元,並未公 開發行,設有七席董事,一席監察人。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並未擔任 A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乙為 A 公司之原 始股東,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甲於 A 公司 股東會進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時,將其選舉權支持其配偶丙、親友丁、 戊及己等四人當選為 A 公司董事,其中丙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監察人 則由與甲無親友關係之庚當選。觀察 A 公司董事會之運作,丙、丁、戊 及己等四人於董事會召開前,經常先徵詢甲之意見,作為在董事會執行 業務之依歸。若 A 公司丙、丁、戊及己等四位董事不顧其他董事之反對, 對於 B 銀行所推薦之某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未妥為評估市場風險及信 用風險之情況下,一概依甲之指示而於董事會決議通過該項投資,致損 失新臺幣 1 億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決算報表應由何人簽名或蓋章?若違反此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第 68 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 7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