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通訊與運輸等科技進步,促使跨國資本與人力流動大增,也相應地使得各地為了吸引投資
而採取去管制化手段,導致勞工權益受到嚴重影響。故為了保障各國勞工的基本權利,國際勞
工組織不斷地建構國際勞動基準,用以維護全球化下勞工的各項權利。以下試從國際勞工組織
所揭示的核心勞動基準以及其他重要勞動權利加以說明:
四大勞動基本權:
按「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所揭示的四項原則,即是ILO 所提出的八大核心公約
(fundamental conventions)所規範的核心國際勞動基準,需要各國通力協助建立,試述如
下:
強化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權:依據ILO 第87 號結社自由和組織保障公約,以及98 號組織權及團
體協商權原則應用公約,勞工有不受政府及雇主的影響而加入工會的自由,並且得透過工會與雇
主進行集體協商。
禁止童工:依據第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與182 號最惡劣形式兒童勞動公約,國家應訂定最低工作
年齡限制,並且保障其最低勞動條件。
禁止強迫勞動:根據ILO 第29 號強迫勞動公約,以及第105 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政府應保障
勞工在不受強制的狀況下工作,包含了在監獄之工作,以及例如奴隸等勞動形式。
消滅所有就業與職業歧視:依據第100 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與第111 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
政府須實施同工同酬相關措施。
社會安全
因工作所得乃係絕大多數勞工唯一的收入來源,但勞工可能因為生、老、病、死、失業等社
會風險而失去所得。社會風險也會因為全球化加劇其影響,是以,各國仍須合作加以處理。
移工權利
按跨國的人力流動較過往顯著增加,對於移工權利保護,例如WTO 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
即強調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前者是指該國對移工應提供一致的最優惠待遇,後者則
是指該國對於移工之待遇需等同該國之國民。給予移工權利保護不僅只是保障移工本身,更
是保障本國勞工不因勞動成本的向下競逐(race to the bottom)而受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