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職業災害將造成勞工失去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形同失去全部或一部之薪資所得,而薪資所得
多半係勞工賴以維生的唯一收入來源,故於職業災害發生時,國家應以社會安全法制保障職災勞工,
確保其所得,並重建其工作能力促進其重返職場。
二、對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 條訂有相關津貼與補助,包括:
1.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
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2.殘廢生活津貼: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
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
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4.職災器具補助: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
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看護補助: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
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6.家屬補助: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
三、上開各項給付之對象,包括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及雇主未將勞工納保但發生職業災害之
勞工,以防止勞工因雇主之脫法行為造成其無法依法獲得國家的社會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