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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90202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大安股份有限公司係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東甲為參加股東會決議承認年度決算報表,要求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 3 個月內備置上年度各項決算報表供其查閱。惟董事長乙卻答覆說,依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甲之聲請需具備正當理由,且不能違反公司之商業利益。試分別就二者之主張說明其適法性。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e11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第 6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