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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58461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禁止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為何?工會違反時應有之處罰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913205

我國禁止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敘述如下: 工會拒絕與雇主誠信協商: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之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 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工會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 為: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 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 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工會違反時應有之處罰,敘述如下: 工會拒絕與雇主誠信協商: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勞資之一方,未依前 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工會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 為: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