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之制定法規定,敘述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我國勞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 生措施: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之義務,敘述如下: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規定,雇主之義務如下: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 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辨識及評估危害。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建構行為規範。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 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