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條:
1.商業會計法第33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2.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李君利用甲精品店和乙商行,製造進行「假買賣真借款」之行為,賺取利息。有非根據真實事項,而造具會計憑證,並在會計帳簿表冊作記錄之情況,違反商業會計法第33條之嫌,根據相關罰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題目未敘明甲精品店和乙商行是否為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倘若甲精品店和乙商行為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將適用商業會計法第82條之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可能致李君規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