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其違反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教育三大規準中的和認知性。 分析哲學家皮德斯對於「教育的規準」分類如下: 1. 合價值性 (A) 教育活動要有意義、合理、適切、可欲,即所謂「善」的規準,必須符合道德規範 例如:教導學生認識自然生態以及如何愛護環境 2. 合認知性 (B) 必須以「知識」為傳授而非以「信念」誤為知識,在於求「真」的規準 例如:教師教地理但不教風水 3. 合自願性 (C) 要讓學生願意、樂於學習,在於求「美」的規準 例如: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 教育可視為一種活動,一個過程,既需結果,過程也需耕耘,而教育內容應有其規準;教學的規準(Criteria)可以提供教學者衡鑑自己教學內容與品質。規準是亦可用來判別教育境界,分辨教育、非教育和反教育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