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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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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專技高等考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5826
> 申論題
三、試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說明商業會計法第38 條所稱「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之意義及帳冊、憑證、報表保存期限之規定。(10 %)
相關申論題
一、A、B、C、D 四人共同設立甲股份有限公司,但A 未於章程上簽名。當初在設立過程中,A、B、C、D 四人曾向乙訂購機器2 台。後來因營運不順,一直處於虧損之狀態,對於乙有關機器之貨款一直拖延未給。現在乙起訴主張甲股份有限公司及A、B、C、D 應對其就機器之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1. 甲股份有限公司應否負責?(10 %) 2. A 可否以其並未在章程上簽名,並非發起人為由,而主張不負責任?(10 %)
#10639
二、A 公司與B 公司均為上市公司。某日這兩家公司董事長甲、乙相約喝咖啡,談話中雙方同意A 公司以每股20 元公開收購B 公司之半數股份。3 日後,因身體健康因素,B公司董事長乙辭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並趁公開收購消息未公開前,買進B 公司股票500 萬股(每股平均價格約16 元)。試問乙有無內線交易之罪責?(20 %)
#10640
三、試就商業會計法規定,說明普通股股利、特別股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何者為盈餘分配項目?何者為費用?(10 %)
#10641
一、設A股份有限公司及B股份有限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均為3,000萬股;A公司轉投資取得B公司1,40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B公司則轉投資取得A公司95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A公司去年之獲利大好,以盈餘轉增資,配發10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予B公司。請問: 1. 依據公司法之規定,A公司有無將其持有B公司股份之狀況,通知B公司之義務?B公司收到通知後,應如何處理?(10%) 2. 倘A公司及B公司均知悉相互間之持股狀況。A公司對B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為多少股?B公司對A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為多少股?(10%)
#10642
二、A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欲辦理現金增資,對公眾募集發行股票。A公司找到B證券承銷商,並與之討論本次現金增資承銷之相關事宜。B承銷商告知A公司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包銷與代銷之分,包銷又有確定包銷與餘額包銷兩種。請試分別說明確定包銷、餘額包銷與代銷之意義與法律規定。(20%)
#10643
三、A公司董事長甲為美化公司財務報表,乃要求總經理乙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據以入帳。乙雖拒絕,但甲以撤職相脅。乙無奈只好應允,並以該不實會計憑證,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室職員丙記入帳冊。請分別就乙、丙二人,判斷是否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課以刑責?若可,有無減輕或免除刑責之可能?(10%)
#10644
一、A股份有限公司係一以經營郵購為業之公司,由於必須經常印製大量的型錄,故A公司本身亦成立一專責之印刷部門,印刷部門除處理公司自身之印刷需求外,亦經常接受其他公司之委託,對外經營印刷之業務。經歷數年,此一印刷部門對外承接之業務量亦頗為可觀。A公司便有意將此一部門分割,獨立新設成立一家B印刷公司。A公司便向股東發出股東會召集通知,並詳載公司分割之事由,甲股東持有A公司百分之五之股份,得悉A公司欲將賺錢之印刷部門分割後,極為反對。請問: 1. 在公司法上是否允許A股份有限公司將該部門分割,另行設立一家B印刷有限公司?(10%) 2. 若A股份有限公司欲將該部門分割,另行設立一家B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而甲之持股僅有百分之五,勢難阻止股東會作成分割之決議,依公司法,甲是否有其他救濟管道?(10%)
#10645
二、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稱「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特殊鋼鐵之研究與製造,甲公司董事A為此一領域的專家,經常受邀到同業的其他公司處理研究或顧問諮詢工作。為避免利益衝突的疑慮,A希望甲公司董事長B能夠幫忙協調運作,在即將召開的股東會中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的決議。B目前想到下列兩種不同方式在股東會中提案處理,請說明下列兩種方式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1. 由董事會提出討論案,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上僅載明此一討論案的案由,全文為:「擬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除此之外,對於本案並未附加任何說明。(10%) 2. 不由董事會提出討論案,也不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上載明此一案由,但B私下請另一股東C在股東會中提出臨時動議,請求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A之競業禁止的限制。(10%)
#10646
三、甲公司為一家電產品之製造商,為開拓業務指派業務員乙及丙赴印度及大陸考察當地市場,共花費新臺幣120萬元,除機票、旅館等開銷70萬元取得原始憑證外,餘50萬元並未取得原始憑證。試問未取得原始憑證之支出應否報銷?如應報銷要如何報銷?(10%)
#10647
一、設 A 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股東大會在下月召開。股東甲、乙、丙、丁四人分別持有A 公司不到百分之一股份,但四人合計又持有超過百分之一股份。戊則持有A公司百分之一無表決權股份。今甲、乙、丙、丁四人共同以書面向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提案內容為:「本公司在本年股東常會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部董事、監察人」;戊則提案:「本公司每年應捐款慈善活動最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善盡公司社會責任」。問A 公司董事會得否將前述二提案,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內?其理由為何?(20 %)
#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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