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 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 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 (學習領域) 加速。 三、逐科 (學習領域) 跳級。 四、各科 (學習領域) 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 (學習領域) 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5 條 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 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 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依前條第二項第七款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 後得予以抵免。
1. 適當的課程目標
2. 壓力調適
3. 學習適應情形追蹤
4. 社交技巧
5. 學生能力的評估
根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
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
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
議事項等。
Ref: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C6369E7D22C194E&sms=87415A8B9CE81B16&s=52EA3BF28847B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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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 輔導計畫;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 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於每次段考時評量學生 跳級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科(學習領域) 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3)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學校應與高一層 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之相關事 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其學習輔導計畫,應由家長會同 導師、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 相關人員共同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