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 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 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 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意義: 支持性就業是針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 障礙者,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的: 支持性就業的工作環境強調在融合的工作環境與一般非障礙者一起工作,藉由就業服務員 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 其能獨立工作,且薪資與勞動條件均符合相關勞動法規規定。 辦理單位: 目前由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單位承辦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服務對象: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尚不足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