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域治理中府際關係之意涵 跨域治理中的府際關係意謂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政府間、不同行政轄區間、不同公私部門間或不同政策領域間的交互關係,其衍生的問題所進行的科學管理。其目的在於期望透過合作、協力、合夥、合產或府際契約等聯合方式,解決難以處理之跨區域問題。 (二)府際互動的衝突根源 學者Buurma認為,府際互動的衝突根源有以下幾種: 1.政黨立場與意識形態的兩極化,經常以「跨域對抗」替代「跨域合作」。 2.地方自治引發自方本位主義的作祟,擔心土地管轄圈遭到干擾。 3.相關法規欠缺更為細緻完整的規定,影響彼此合作的意願。 4.因參與者過多,導致協商與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致使成案的機率降低。 (三)解決衝突的方式 要解決因上述原因而發生的各種衝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地方首長應超越意識形態,以人民福祉為念,建構跨域治理的理性對話平台。 2.塑造中央與地方的策略夥伴關係。 3.相關法規的跨域條文應更寬廣且彈性。 4.地方首長必須以策略眼光選擇適當的跨域治理議題。 5.累積推動跨域治理的社會資本。 6.其組織設計應以任務編組。
跨域管理 定義(意涵) 所謂的跨域管理是指當政府之間有事務有重疊的情況時或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政府機關之間透過彼此相互協調與溝通的一種整合性方式。 衝突根源 1. 本位主義 由於機關存在於本位主義有時較難以協調溝通 2. 專業問題 當彼此專業有重疊性時,會發生不信任的問題。 3. 責任問題 當機關之間都有管轄權,會發生責任模糊不清楚的情形發生。 4. 績效問題 各機關之間都有參予因此績效的問題難以認定。
(一)跨域治理的意涵為:一種跨越轄區、機關、組織等的整合性治理行為,而其中的府際關係主要指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兩者的跨層級之共同治理行為。而府際之間的跨域治理需要具備的事項有:
(一)、跨域管理之府際關係
意即在跨域治理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互動模式
類型
(1)衝突
(2)合作
(3)雙元
(二)、府際關係之問題根源
1.權力不對稱
2.資源不對稱
3.資訊不對稱
4.本位主義作祟
(三)、府際關係為跨域管理之重要議題
---中央地方兩邊不合將使跨域治理難以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