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域治理中府際關係之意涵為何?府際互動過程中發生衝突問題的根源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9 筆)
(一)跨域治理中府際關係之意涵 跨域治理中的府際關係意謂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政府間、不同行政轄區間、不同公私部門間或不同政策領域間的交互關係,其衍生的問題所進行的科學管理。其目的在於期望透過合作、協力、合夥、合產或府際契約等聯合方式,解決難以處理之跨區域問題。 (二)府際互動的衝突根源 學者Buurma認為,府際互動的衝突根源有以下幾種: 1.政黨立場與意識形態的兩極化,經常以「跨域對抗」替代「跨域合作」。 2.地方自治引發自方本位主義的作祟,擔心土地管轄圈遭到干擾。 3.相關法規欠缺更為細緻完整的規定,影響彼此合作的意願。 4.因參與者過多,導致協商與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致使成案的機率降低。 (三)解決衝突的方式 要解決因上述原因而發生的各種衝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地方首長應超越意識形態,以人民福祉為念,建構跨域治理的理性對話平台。 2.塑造中央與地方的策略夥伴關係。 3.相關法規的跨域條文應更寬廣且彈性。 4.地方首長必須以策略眼光選擇適當的跨域治理議題。 5.累積推動跨域治理的社會資本。 6.其組織設計應以任務編組。
跨域管理 定義(意涵) 所謂的跨域管理是指當政府之間有事務有重疊的情況時或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政府機關之間透過彼此相互協調與溝通的一種整合性方式。 衝突根源 1. 本位主義 由於機關存在於本位主義有時較難以協調溝通 2. 專業問題 當彼此專業有重疊性時,會發生不信任的問題。 3. 責任問題 當機關之間都有管轄權,會發生責任模糊不清楚的情形發生。 4. 績效問題 各機關之間都有參予因此績效的問題難以認定。
(一)跨域治理的意涵為:一種跨越轄區、機關、組織等的整合性治理行為,而其中的府際關係主要指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兩者的跨層級之共同治理行為。而府際之間的跨域治理需要具備的事項有:
(一)、跨域管理之府際關係
意即在跨域治理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互動模式
類型
(1)衝突
(2)合作
(3)雙元
(二)、府際關係之問題根源
1.權力不對稱
2.資源不對稱
3.資訊不對稱
4.本位主義作祟
(三)、府際關係為跨域管理之重要議題
---中央地方兩邊不合將使跨域治理難以達成
(一)跨域治理指涉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層級之政府在網絡間發展和執行公共政策時所形成之複雜和互賴之夥伴關係 在網絡間各級政府以互惠互敬和平等的賽局關係為基礎 互相尊重 並整合資源以及協力合作 進而發揮加乘的綜效 建構跨域的公共服或基礎設施 而其中府際關係指涉的是上下層級 平行 或不相隸屬之政府間為解決公共問題或行政權力運作互動時 所產生之垂直或水平關係
跨域治理類型:
1.自然資源的合享(水資源之分配使用 興建水庫 能有效運用水資源 更能發揮經濟效益 發展為觀光景點 增進地方附加價值 振興地方經濟)
2.公共設施之合用(公共設施之重複投資 建設 造成浪費公帑的情形屢見不鮮 大型體育中心 社教中心 圖書館 焚化廠等)
3.公共事業之合產(公共事業若能公營跨域化 意即公共事業由不同層級或轄區之政府跨域合辦興建 即能降所需花費之最低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 而除了由各地方或層級之政府協助 也能透過整合網絡間私部門或非營利組織之資源來共同完成治理任務)
(二府際互動過程中之衝突
1.政治層面之衝突
2.法制事項配套措施不夠完整 造成實務上之合作困難
3.地方主義 本位主義
4.參與者眾多 增加行政成本(包含溝通成本 收集資訊之成本 決策成本等)
結語-治理的有效運作模式(全局思維/藉由法制面之建立促進合作/建立績效評核制度/建立開放暢通之溝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