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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90202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非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食品業大廠,A 公司總經理甲連續買入同為食品業之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股票,經檢察官認定甲係以不正當手段抬高 B 公司股價起訴。甲則主張其係因看好食品業市場值得長期投資而買入 B 公司之股票,並無犯罪意圖,且其是以合理價格買入並非高價,亦未影響市場秩序。 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e11

(一)禁止連續買賣行為之立法目的

為落實證券交易法第1條「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證券市場中之交易價格應基於投資人之供需關係而決定,不得以人為之操縱使股價發生異常變動。因此,特以設立第155條設有禁止操縱行為。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依上述法條判斷,甲否有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

1.就「抬高股價」部分:

實務見解以漲停板為判斷基礎,近年來學者見解不論買入高於平均買價,價格維持一定價位,以人為操作不跌落,即具有抬高價格之效果。

2.就「連續買入」部分:

基於犯意,為兩此以上之行為,不已逐日不間斷為必要。

3. 至於甲所辯係因看好食品市場,為長期投資而買入B股,似採合理價格買入並非高價為抗辯。然依上開抬高股價部分,學說見解多以不論買入高於平均買價,價格維持一定價位,以人為操作不跌落,即具有抬高價格之效果。管見以為,甲係基於抬高B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並超過二次以上之連續買入行為,其買入之價格符合上開實務見解定義,並有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基於落實本法第1條之立法精神,應認如甲之行為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