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即法令或上級機關賦與行政機關自由判斷空間而做成的行政處分
行政裁量應遵從下列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包括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前者意指行政裁量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後者則是只法令不得逾越上級法令。
2.比例原則
行政裁量所犧牲比例不得超過行政裁量所帶來的公益,同時應選擇對人民造成最小傷害的手段達成公益目標
3.不當連結原則
行政裁量不得和不相關的他事物一併做成處分。
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
(一)「行政裁量乃行政機關在法律明示或消極的默許範圍內,基於行政目的選擇自己認為正確之行為,而不受法院審查者。」另美國著名行政學者 Davis則認為:「所謂行政裁量乃是公務人員在其權力的有效範疇下,就作為與不作為的諸種可能途徑上,作一自由選擇。」
行政裁量指的是執行公家職務時能夠自己判斷,決策。原則如下:公共性原則、真誠、反省性決策、手段的限制,程序上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