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經營汽車保養場,為招攬生意,而與公務員乙、丙協議每月以一定金額,供乙、 丙服務單位同仁平日聚餐與旅遊之費用,以交換維修公務車之業務。試分析甲、乙、 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乙、丙成立刑法第122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二、甲成立刑法第122條行賄罪
詳解
甲無罪,因乙丙成立刑法第121條期約收受賄賂罪,而本罪不罰行賄者(刑法第122條第3項有罰)。
對價的交換關係,身份廉潔性及職務的公正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