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行為人甲於網頁上刊登非法醫療廣告,經乙主管機關查獲認其行為違反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之規定,遂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裁處最低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於行政訴訟審理中,受訴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為甲之行為並非
違反同法第 86 條第 5 款規定,而係違反同條第 7 款規定,惟甲上開違
章行為,仍應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加以處罰。試問:此
一情形,原告之訴訟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第 7 款: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七、以其他
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八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