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鑄造公司現場有固定式起重機一部,某日雇主指示勞工使用纖維索從事模具吊掛作業時,因 吊鉤未有防止掉物脫落之裝置,導致纖維索從吊鉤滑出,吊起之模具掉落,撞擊在旁作業之另 一名勞工致死,試問: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罰則,造成此種職業傷害,得對該公司負責人及該公司分別處以何 種刑事責任?(4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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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
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得對該公司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該公司,科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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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該公司負責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公司:亦科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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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人處以3年以下或併科罰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該公司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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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急措施致發生死亡災害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對法人(公司)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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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至發生死亡災害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之,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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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或15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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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致發生死亡災害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對法人亦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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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罰則: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致死亡災害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處以罰金,事業負責人處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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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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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