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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死亡,因無配偶及子女,乃由其兄弟姐妹即乙、丙、丁、戊共同繼承,嗣乙於一
年後死亡,乙的財產由兒子己繼承。惟迄乙死亡,甲之遺產稅未確定完稅。己為完
納甲、乙之遺產稅,自有瞭解甲遺產狀況之必要。因甲為 A 公司之債權人,且為 B
公司股東,而 A、B 兩家公司互為競爭者,甲對 A 公司之債權及 B 公司股權均已
列入甲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己則因繼承而成為 A 公司債權人,亦成為 B 公司
之股東,惟 A 公司否認甲對其有債權存在。己為申報乙之遺產稅,實有必要查閱 A
公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以查明甲對 A 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
A 公司資產及債務於甲死亡後是否發生變化暨其原因。
⑵依現行商業會計法規定,A 公司可否拒絕己前揭要求。(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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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倘若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且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A公司不可拒絕查閱決算報表: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查閱。
2.A公司不可拒絕檢查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6款,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可得知,A公司不可拒絕檢查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