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及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分項目別為:
(一) 身心障礙:情緒、認知、溝通、學科學習、社會行為、健康狀況、生活自理、知覺動作、感官功能
(二) 資賦優異:情緒、認知、溝通、學科學習、社會行為、健康狀況、特殊才能、創造力
(2)評估報告應針對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轉銜、環境調整等方面提出建議
口訣: 情緒 認知 溝通 學科學習 社會行為 健康狀況
請 認同後 勾選來 學 射 箭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2條,教育需求評估項目如下: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口訣:
請:情緒行為
通:溝通
知:認知
學:學科(領域)學習
射:社會行為
箭:健康狀況
(1)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2)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3)評估報告應對學生的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和轉銜輔導提出建議。
身心障礙: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策略、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
資賦優異: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策略、特殊才能、創造力
依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2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項目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項目。
評估報告中應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方面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