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創造力資優及領導才能資優之鑑定基準比較如下:
相似處:
1.皆須在該項目測驗或特質量表得分高於平均數兩個標準差,或是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必須經過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等人推薦,並檢附特質與表現之具體資料。
相異處:
1.創造力資優可透過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球性/國際性創造發明表現得到前三等獎作為佐證。
2.領導能力資優可經同儕觀察推薦。
鑑定程序: 經過觀察推薦→蒐集佐證資料→綜合研判
(1)相似之處為:
(一)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2)相異之處為:
創造力資賦優異的其中一個鑑定標準為,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則無此鑑定標準。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比較分析創作能力及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兩類學生。 一、相似之處 1. 實施智力測驗為非必要條件。 2. 皆可由專家學者、家長或指導教師觀察推薦。 3. 皆可透過檔案評量蒐集該資優特質的資料。 4. 皆須實施該項資優特質之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相異之處 1.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另外可透過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獲前三名的管道。 2. 領導才能除了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外,也可透過同儕觀察推薦。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說明創造能力資賦優異與領導能力資賦優異的鑑定程序與鑑定基準之相似與相異之處如下: 一、相似之處 1.皆為多階段的鑑定程序。 2.兩者相關能力測驗的結果需達到平均數兩個標準差以上或是百分比九十七以上。 3.若測驗結果符合資格,皆同時檢附專家學者、任課教師、家長的推薦,並提出相關的具體資料佐證。 二、相異之處 1.創造能力資賦優異的鑑定也可以透過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是國際性的創造發明競賽成績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作為鑑定的標準;而領導才能資賦優異的學生沒有此項鑑定的管道。 2.領導能力資賦優異的學生可以透過同儕的推薦,而創造力資賦優異的學生只能透過專業學者、任課教師或家長的推薦。 3.領導能力資賦優異的測驗為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創造力資賦優異的測驗為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力特質量表。
1.創造力與領導能力資優鑑定的相同處為: (1)皆須在測驗或特質量表上高於平均數兩個標準差,或是百分等級97以上 (2)經專家、學者、教育人員等人推薦 2.創造力與領導能力資優鑑定的相異處為: (1)創造力資賦優異須參加徵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獲全國性之創造發明競賽,並獲得前三等獎項 (2)領導能力資賦優異無此規定
相似處: 鑑定程序: 都是要先篩檢出資賦優異的學生,一樣也要針對個別學生撰寫個別化輔導計畫(IGP) 鑑定基準: 被評估為資賦優異的學生,智力測驗的分數要高於平均數的正兩個標準差以上,另外必須符合測驗分數的百分等級 在PR97以上 相異處: 鑑定程序: 在後續的轉介過程中,針對學生的資優類型必須加以分類,評估學生是屬於創造能力資優還是領導能力資賦優異的 學生 鑑定基準: 針對不同類型的資優生,除了上述所說的相似性鑑定標準以外,還需多加參考學生的作品資料或成就測驗的紀錄, 謹慎的評估學生的現況能力,是否符合學生所鑑定的資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