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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115006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依據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哪些一般管教措施?除正向管教措施外,試列舉五項。(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Chen
管教措施:(列舉五項)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站立反省。
 
(五)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一)口頭糾正
(二)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三)要求靜坐反省
(四)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二、除正向管教措施外,依第23點之規定:教師之強制措施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詳解 提供者:Felix J 謝謝阿摩已上岸
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lawmenu
詳解 提供者:蛋蛋
教師可實施之管教措施列舉五項如下:
1.要求站立反省,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日以兩小時為限。
2.口頭糾正
3.在教室適當調整座位
4.列入日常表現紀錄
5.適當增加作業
 
詳解 提供者:yun

一般管教措施:

  1. 行為後果負責: 讓學生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例如:忘記帶作業,下課時補齊並檢討。
  2. 暫時離席冷靜區: 若學生情緒失控或干擾課堂,可安排至安靜區,幫助其冷靜與反思。
  3. 口頭提醒與引導: 透過溫和且具建設性的言語提醒,協助學生改善行為。
  4. 反思性書面報告: 要求學生撰寫心得或行為檢討報告,促進自我反省與改進。
  5. 記錄並與家長溝通: 將學生的行為表現記錄於日常生活表現表,並適時與家長討論,共同協助學生成長。
詳解 提供者:ame(邀請碼204065)
1. 教師得以實施口頭管教、改動教室座位、適當增加作業、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唯一堂課不得超過一堂課,一天不得超過2小時。)
詳解 提供者:AMY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參考資料: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詳解 提供者:RuRu

1.口頭勸導

2.校內勞動服務
3.課後留校指導
4.寫反省自述表
5.限制非正式課程之活動
(6.一天最多兩小時站立反省,不得連續超過一堂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