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法,各類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以下項目:
1.身心障礙學生:(1)健康狀況、(2)感官功能、(3)知覺動作、(4)生活自理、(5)認知、(6)溝通、(7)情緒、(8)社會行為、(9)學科(領域)學習
2.資賦優異學生:(1)健康狀況、(2)認知、(3)溝通、(4)情緒、(5)社會行為、(6)學科(領域)學習、(7)特殊才能、(8)創造力
(二)建議: 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1)教育安置、(2)評量、(3)環境調整、(4)轉銜輔導 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