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各類身心障礙學生(3 分)及各類資賦優異學生(3 分)之教育需求評估,各應包括哪些項目?評估 報告應針對學生所需的哪些方面提出建議(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依據該法,各類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以下項目:
1.身心障礙學生:(1)健康狀況、(2)感官功能、(3)知覺動作、(4)生活自理、(5)認知、(6)溝通、(7)情緒、(8)社會行為、(9)學科(領域)學習
2.資賦優異學生:(1)健康狀況、(2)認知、(3)溝通、(4)情緒、(5)社會行為、(6)學科(領域)學習、(7)特殊才能、(8)創造力
(二)建議: 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1)教育安置、(2)評量、(3)環境調整、(4)轉銜輔導 等建議
詳解
教育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學生
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資賦優異學生
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詳解
根據鑑定辦法第22條我國各類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教育需求評估應包含以下項目:1.溝通2.健康狀況3.學習成就4.社會適應5.認知6.情緒。鑑定辦法第22條最後提到評估報告須註明,針對學生所需提出建議應包含:1.環境調整2.評量3.優弱勢能力4.安置5.轉銜輔導各項度進行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