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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我國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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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措施   首先以水平公平、垂直公平與機會公平等三個方面做說明。 (一)水平公平   所謂水平公平是指每位學生均獲得相等的教育資源,對同等特性者給予同等的對待。這是最早受到一般人肯定的公平原則,如果人人生而平等,那麼完全均等的資源最為公平。民國18年公佈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即具有教育機會均等的精神,憲法第159條亦規定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    (二)垂直公平   垂直公平意指對差別特性者給予差別的對待,換言之,垂直公平係依個人、家庭或地區的不同特性,給予不同的待遇。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敎育文化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偏遠及貧脊地區之重要教育文化事業,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就差異原則的精神而言,對弱勢族群及處境不利之學生的照顧,正實現了社會正義的精神。   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縮短城鄉差距,過去均曾推動過若干以硬體為主的補助計畫。為進一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精神,教育部復自民國八十四年度起實施「教育優先區計畫」,改以教育軟體措施優先、硬體建築為輔之原則,針對文化或教育資源貧乏地區,提供較多的資源,以改善其教育環境,進而提升學生之受教品質。 (三)機會公平   機會公平意指某些「可疑因素」或不合法特性,不影響個人應得之教育資源。常見的可疑因素包括性別、種族、區域特性、家庭收入、地區財政狀況等。簡言之,在機會公平的原則下,每位學生應受到公平的對待,絕不可受到可疑因素的影響而造成不公平。由此可知,對不利地區及處於弱勢的學生給予補助,在教育上是符合了垂直公平及機會公平的理念。   國民教育法第14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於特殊教育或技藝教育。特殊教育之辦理,也是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工作。為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政府制定特殊教育法做為依據,規定特殊教育之修業年限、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應學生身心特性及特殊需要。特殊教育法所規定的特教對象,包括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並且強調適性教育。因為學校環境、課程與師資大多是為一般的學生所設計,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的學生往往無法得到應有的指導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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