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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教育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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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一詞,指學生具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入學之後,在接受教育過程中,也能得到公平及適性教育,使學生個人潛能得以有效發展。 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所以受到重視,始自於19世紀民主思潮的激盪,有人開始鼓吹接受教育是人權的一部份,它不再是少數貴族階級的奢侈品;這種理念影響到各國義務教育制的建立,讓一般民眾都有機會接受免費的公共教育。 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國民權(civil rights)運動興起,紛紛要求廢除種族隔離教育(siguegated education),應該採取融合教育(integrated education),讓黑人和白人同樣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這股潮流的發展,也逐漸影響到各國對於弱勢族群教育的重視。 因此,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實踐,可謂不遺餘力,例如:普及學前幼兒教育機會、增加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機會、實施教育選擇權、縮短城鄉教育差距等,俾使文化不力或弱勢族群學生,也能夠得到同樣質與量的教育機會。 我國憲法第159條明文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近幾年來我國政府為了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舉列如下: 1.積極推推動教育優先區工作,縮短城鄉教育差距 2.提供多元學習環境,使學生潛能得到適性發展 3.強化特殊教育,貫徹零拒絕教育理念 4.加強原住民人才培育,提昇原住民教育品質 5.提供補救教學機會,帶好每一位學生 6.貫徹國中常態編班,促進教學正常化 7.擴充幼兒教育,提高幼兒人園率等各方面 總而言之,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性,消極而言,在於避免學生就學過程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積極而言,在於讓學生入學後的受教過程,享有同等教育機會,以開展其潛能。因此,促進教育機會均等,提昇教育品質,也將成為各國的重要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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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機會均等公平及適性教育帶好每一位學生教育優先區零拒絕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