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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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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於國民教育的重要規定 (一)提示教育宗旨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第一五八條) (二)保障教育機會平等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第二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第一五九條)、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第一六○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第一六一條)。 (三)注重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第一六三條)。 (四)明示政府監督、保障與獎助教育文化事業(第一六五條、一六六條及一六七條)。 教育基本法 第四條(教育機會均等)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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