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中華民國體育總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縣體育會、全國級各運動協會及其他全國性之體育運動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過半數理事出席及三分之二出席人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其業務受本會之輔導。 一、 海外僑胞組織之體育團體(每一國家或地區以一個為原則)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 全國級運動協會申請入會應具備下列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一目、第三目之條件: 1. 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並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效存續之全國性單項體育運動團體。 2. 最近一屆奧運會或兩屆亞運會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及奧運組委會擬辦之運動競賽種類,並經國家奧會承認者。 3. 中華民國各縣市體育會半數以上已設立該類運動協(委員)會者(包含台北市、高雄市)。 該運動種類為國內單一組織,並會務推展績效卓越者。 已按規定建立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並具推展成效者。 已加入國際組織之體育團體,並經國家奧會承認者。 http://www.rocsf.org.tw/about_us/about_us_4_2.asp 因此...各協會組織章程都會有條文如下: EX: 中華民國體育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則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http://www.ljj.net5.tw/roc7742920/Index.asp?ID=10&ID2=1 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第三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章程所訂宗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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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
全國級運動協會申請入會、
半數、
半數以上、
單一、
國際組織、
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
已加入國際組織之體育團體,並經國家奧會承認者、
已按規定建立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並具推展成效者、
榮譽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