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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主題: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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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農田Q21).下列何者為 2012 年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的新機關? (A)人事行政局 (B)科技部 (C)國土安全部 (D)文化部  答案:D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實施 ( 施行 )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 99年 2月 3日修正為 :「14 部;8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共29個機關】,從「西元 2012 年1月1日」=「民國 101 年1月1日」起實施( 施行 ) :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7人至9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換言之,民國 101年 1 月 1 日成立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即為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1行」: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1院」: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2 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由「行政院主計處」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三、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規定 :「三個獨立機關」則為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二年」】;(二)「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即指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其「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在新法尚未實施前,公平會隸屬行政院,所以毋需立法院同意。新法實施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為「獨立機關」 ( 同NCC ),所以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公平交易委員會」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即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平交易委員會」類似「美國行政部門」之獨立性「管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參考「外國獨立管制委員會」,為達「一定管制目的」而「設」,具有「準立法」、「行政」及「準司法」權限】;(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 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二年」】。 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政府應該有「更高層次」的「能源」和「氣候變遷」之「組織設計」,建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功能的「組織」。另外,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婦女權益」,「行政院」應維持「跨部會」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設立「性別平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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