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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主題: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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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為中華民國最高決策機構或稱決策單位,是醞釀重要政策和制定重大施政方針的地方,行政院長會同行政院會議通過每週舉行一次會議,行政院長在重要決策和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或提交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法案前均先由行政院長會同行政院會議通過每週舉行一次會議商討 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與八部二會、各委員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簡稱院會),為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決策會議。至於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此外中華民國直轄市市長(原為臺北市市長和高雄市市長,五都升格後納入新北市市長、臺中市市長和臺南市市長)和二位省主席(省長)包括臺灣省主席和福建省主席也是行政院會議的當然列席人員,但直轄市市長和省主席祇可以列席行政院會議發言,而沒有表決權,當直轄市市長或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直轄市市長/省主席指派代理市長或代理省主席出席行政院會議。必要時行政院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但均和直轄市市長或省主席一樣可以列席行政院會議發言,而沒有表決權。 現屆中華民國行政院會議由院長1人,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 原則上,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但國家發生重大事件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2000年之前,行政院會議固定為每星期四召開,民主進步黨在2000年至2008年執政期間曾調整為星期三,但劉兆玄內閣上任後再度改回星期四。截至2009年9月底止,行政院共計召開過3163次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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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院會議臨時會議行政院行政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