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非專屬管轄
(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無應訴管轄之適用
(C)合意管轄於當事人一造為商人或法人時不適用之
(D)管轄權之判定以起訴時為準,不受情事變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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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841), C(167), D(119), E(0) #340559

詳解 (共 9 筆)

#393457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其他因本於不動產受損害而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者,亦同。此類訴訟之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原告固可向不動產所
在地法院起訴,亦可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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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915

(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應訴管轄之適用>>>應訴管轄的適用

民訴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又稱應訴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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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894


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

例如因借貸租賃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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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933
(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無應訴管轄之適用 -> 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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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12
A.10...B,25...C,28II...D,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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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41
第 25 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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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516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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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668

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
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
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外,

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
因借貸、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
提起返還或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
之訴等。其他因本於不動產受損害而提起
之損害賠償訴訟者,亦同·此類訴訟之特別審判
籍並非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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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05

第二十八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解釋/判例】26年渝抗148*41年台再5*66年台聲73*73年台上856【相關法規】§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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