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像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判決
(B)受理判決
(C)有罪判決
(D)無罪案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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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563), C(277), D(13), E(0) #281629
統計: A(842), B(563), C(277), D(13), E(0) #281629
詳解 (共 10 筆)
#284491
這題答案可能有問題,題中甲是連續犯(依釋152標準),在95.7.1修訂的刑法已廢除,改採一罪一罰.
所以本題甲分地犯罪已不再屬同一案件,沒有人能連續在台北犯完罪後能在緊密時間繼續在新竹犯罪(除非他會瞬間移動).
因此本題甲只能算牽連犯,若沒有合併於同一法院審理,仍應分開受理為宜.
基於上述理由,小弟建議答案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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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918
覺得樓上不必再執著於答案XD 畢竟是考過去已修法刪除的部分
只要了解到現行法若此案無合併管轄~~則新竹地院是必須要受理的就好
至於有罪無罪~~人家在台北被判有罪,不一定新竹也有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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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78
問題是接續犯: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法律評價。」
本題甲在台北竊盜、經檢察官公訴、新竹再竊,二次竊盜間少說經過1~2個月的時間,犯罪地也距離數十公里,時間及空間上顯無密切關係,亦非難以強行分開,無法認定是一行為,到底如何判斷本題是接續犯?
若本題是接續犯,那如新聞"狼父在數年間性侵A女多次之犯行",豈非也是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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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137
連續犯已被廢除,採一罪一罰,此題非同一案件,應為相牽連案件,但依第8條得合併管轄,非"應"。建議答案修改為(C)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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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348
但已在台北判決確定了!就算依罪一罰也應該合併由台北法院審判?(訴訟經濟)
而刑訴302條,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答案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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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95
同意12F,應為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甲復在新竹市行竊。
至於選項B,只要不是不受理判決應該就是受理判決了吧(我沒找到定義,自己猜測),照這個邏輯,無罪判決也是受理判決,所以B絕對錯(因為受理判決包含無罪判決,題目上寫是有罪的)。
至於(A),理由同8F 第6條 "得"合併審判,並非"應"合併審判。
所以答案應為C,個人淺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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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29
"得"合併審判,並非"應"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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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03
連率犯 跟牽連犯刪除好久了.... 以下是敝人小小的看法...
本題應該是數罪併罰 數案件去處理..台北地院跟新竹地院本就都可以審 只是基於訴訟經濟 最後可能會讓給台北地院一併審理 以上參照刑訴第5條土地管轄 第6~7條牽連管轄 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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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60
同意最佳解和15F,應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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