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有通姦犯行,表示願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緩刑宣告之請求。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且不需訊問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B)如第一審法院於審理後,認為與通姦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應由簡易庭為無罪之簡易判決
(C)被告如對第一審法院之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D)因係簡易處刑案件,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亦應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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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8), B(178), C(861), D(157), E(0) #396023

詳解 (共 10 筆)

#575821
本題為偵查中協商可以參考刑訴第451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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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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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有通姦犯行,表示願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符合第451-1條規定,然後接第455-1條第2項 "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所以選項(C)說上訴第2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敘述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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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23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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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356
(A)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且不需訊問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O)
(B)如第一審法院於審理後,認為與通姦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應由簡易庭為無罪之簡易判決(X;簡易判決一定是有罪的。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C)被告如對第一審法院之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X;原則上得上訴,但此案被告依法請求科刑[心甘情願],故不得上訴)
(D)因係簡易處刑案件,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亦應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簡易判决僅限第一審,第二審上訴準用通常審判程序。若第二審撤銷簡易判決而改判,則此第二審判決成為通常審判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 (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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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659
噢!我懂了!法院依被告的要求處以緩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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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473
(A)不須詢問被告:原則上對。例外為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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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90
第 455-1 條Ⅱ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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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67
452不是指二審吧?455-1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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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94
是請問c錯在哪?不是剛好符合455-1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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