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公立學校教師
(B)法官
(C)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D)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90), B(910), C(970), D(1199), E(535) #641504

詳解 (共 10 筆)

#1381175

我來說明本題命題的緣由,本題命題時,是適用舊法,新法第17條是在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是故,答案才會是A,若以新法來看,則本題無答案,法官在新法中,已刪掉,舊法,法官屬於第十條規範對象,新法沒有第十條了。所以法官在行政中立上,現在是適用法官法。


茲附上舊法條與新法於下:
舊法第十七條: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敍之公立學校職
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
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十、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
員。

新法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104
6
#4040599
這什麼答案,法官就是適用中立法,只是在有更嚴格規定的時候才適用法官法,這些回答跟題目的正解都在誤導考生。


26
2
#1666536
現行法A除選項所述尚須兼任行政職B依法官...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1
#946535
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 
法條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16
1
#4345202

(A)公立學校教師

 

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B)法官
 
法官、檢察官「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但是 法官、檢察官適用」更嚴格的「法官法 第 15 條」,禁止參與任何政治行為 
 



 
(C)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D)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

 

 

 

因此這題  A  C  D  皆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A)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

 (D) 需兼任行政職務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B)

https://www.csptc.gov.tw/neutrality/9.pdf

 

Q12、法官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是否適用相同之規定?

 

答:法官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是法官法對法官之行政中立有更嚴格之規範時,自應適用該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15

法官法 第 15 條

(禁止參與任何政治行為)

【個案評鑑】第1項、第2項、第3項~§30【檢察官準用】§89


I.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II.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III.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89

法官法 第 89 條 (檢察官準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I. 本法第1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7條、第18條、第4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第44條至第46條、第49條、第50條、第50-1條、第71條、第73條至第75條、第76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77條、第78條第1項至第3項、第79條、第80條第1項、第101-2條、第5章、第9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II.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III.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2年,得連任1次。
 
IV.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1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95條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四、違反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V.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VI. 第4項第7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VII. 檢察官有第4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VIII. 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IX.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7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71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X.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78條第4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XI.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80條第2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 條

 

I.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II.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因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普通法」。 

16
0
#2091937
法官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是否適用相同...
(共 1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314724
因為法官同時受到法官法規範,而法官法對於...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1379279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C.D也不是吧?

8
0
#116045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958043
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
(共 3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25
未解鎖
本題已修法 故 本     題選 項 ...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5
私人筆記#801795
未解鎖
法官在行政中立上,現在是適用法官法 ...
(共 2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