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公立學校教師
(B)法官
(C)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D)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統計: A(1490), B(910), C(970), D(1199), E(535) #641504
詳解 (共 10 筆)
我來說明本題命題的緣由,本題命題時,是適用舊法,新法第17條是在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是故,答案才會是A,若以新法來看,則本題無答案,法官在新法中,已刪掉,舊法,法官屬於第十條規範對象,新法沒有第十條了。所以法官在行政中立上,現在是適用法官法。
|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
|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
|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
|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A)公立學校教師
不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不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因此這題 A C D 皆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A)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D) 需兼任行政職務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B)
https://www.csptc.gov.tw/neutrality/9.pdf
Q12、法官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是否適用相同之規定?
答:法官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是法官法對法官之行政中立有更嚴格之規範時,自應適用該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15
法官法 第 15 條
(禁止參與任何政治行為)
【個案評鑑】第1項、第2項、第3項~§30【檢察官準用】§89
I.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II.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III.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8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 條
I.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II.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因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普通法」。
|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
|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
|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
|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C.D也不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