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法院執行之
(B)行政執行之時效為 3 年。行政執行之時效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C)怠金處罰,依其情節輕重,其法定最低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最高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
(D)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即時強制,有急迫情形,得以報告書代之
統計: A(118), B(242), C(210), D(2879), E(0) #641508
詳解 (共 7 筆)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怠金 5000 到 三十萬
(A)行政執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法院執行之
不正確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B)行政執行之時效為 3 年。行政執行之時效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不正確
行政執行之時效為5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7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的執行時效)
I.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II.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 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IV. 第3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C)怠金處罰,依其情節輕重,其法定最低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最高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
不正確
怠金: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V(D)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即時強制,有急迫情形,得以報告書代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