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有關即時強制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損失補償,以給予金錢或同類之物為之,但以金錢補償者,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權利遭受損失時,縱使因該人民之重大過失所致,亦得請求
補償
統計: A(151), B(3614), C(51), D(89), E(0) #641507
詳解 (共 6 筆)
第 41 條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A)損失補償,以給予金錢或同類之物為之,但以金錢補償者,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不正確
應以「金錢」為之,不包含「同類之物」
V(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正確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不正確
不須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直接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權利遭受損失時,縱使因該人民之重大過失所致,亦得請求補償
不正確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縱使因該人民之重大過失所致: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不得」請求「損失補償」。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A) 應以「金錢」為之,不包含「同類之物」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C) 不須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直接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B)
應以金錢為之
(沒再補償同類之物的拉)
如何定義同類之物?黃金 還是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