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國小已安置而未就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於何時造冊通報 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A)開學前一星期內
(B)開學前二星期內
(C)開學後一星期內
(D)開學後二星期內
(E)一律給分
(A)開學前一星期內
(B)開學前二星期內
(C)開學後一星期內
(D)開學後二星期內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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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53), C(299), D(1124), E(2) #2923593
統計: A(57), B(153), C(299), D(1124), E(2) #2923593
詳解 (共 5 筆)
#6038190
| 法規名稱: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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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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