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甲經常駕駛自己的小貨車載運飼料至豬舍養豬,途中不慎撞死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罪,因甲以養豬為業
(B)甲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罪,因小貨車只是甲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
(C)甲成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因養豬及駕駛均為其主要業務
(D)甲成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因駕駛載運飼料為附屬於養豬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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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3), C(68), D(387), E(52) #350899
統計: A(18), B(63), C(68), D(387), E(52) #350899
詳解 (共 7 筆)
#1956839
實務上只要是從事業務所必需的行為,造成侵害,都是業務過失。
開車載飼料去養豬,"開車"是從事業務必須的行為,也就是養豬的附隨事務。
另一種情況:平常以開車為業的人,(計程車司機、卡車司機),就算不是工作開車,只要撞到人,也是業務過失。(阿基師以廚師為業,閒暇之餘煮菜給朋友吃,若朋友吃了不舒服導致侵害,也是業務過失)
結論:
1.只要是業務的附隨事務,例如養豬一定要載飼料的"開車"
2.以此為生(專業)的人,只要該專業造成侵害,都是業務過失。
21
0
#3405445
這題要刪除,不然就是選項要變更,因為刑法修正了
(四)第276條刪除原第2項業務過失處罰規定,並調整法定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
(五)第284條刪除原第2項業務過失處罰規定,並調整法定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
所以這題只能論過失致死罪,然後選項後面的理由也要刪除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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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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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695539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刑法修正廢除業務過失致死
現行條文為: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刪除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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