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 下列何者係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得行使之權利?
(A)對於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B)公訴案件被告受無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
(C)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於事實審法院審判時,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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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263), C(3060), D(369), E(0) #371859
統計: A(174), B(263), C(3060), D(369), E(0) #371859
詳解 (共 10 筆)
#533361
非常上訴
| 第 441 條 |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再審
| 第 427 條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再議
| 第 258-1 條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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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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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55
簡單講
向「檢察官」提起的訴訟叫「告訴」,提起的人叫「告訴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叫「自訴」,提起的人叫「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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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77
刑訴166(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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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78
第 258-1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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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863
"被告受無罪 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
~所以是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嗎 ?
檢察官&自訴人 ?
~所以是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嗎 ?
檢察官&自訴人 ?
| 第 422 條 |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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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34
(B)選項應該要看第428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如此解題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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