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C)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D)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統計: A(378), B(168), C(2111), D(154), E(0) #1652960
詳解 (共 10 筆)
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A)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II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C)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民法 第 13 條
I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D)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II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有無 訴訟能力 ,以有無 行為能力 來判斷。
A.
逗號以前的敘述是對的。
並不是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而是經過輔助人同意之後,
受輔助宣告之人才有訴訟能力為之。
簡單來講;除了上訴、被告,
其他訴訟行為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訴訟能力
B.
民訴46條。只要依其母國、中華民國法律,
兩著其中一個有訴訟能力,該外國人就有訴訟能力。
D.
是可以。參考民訴49條。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訴訟能力:指訴訟當事人可以單獨有效進行訴訟的能力。有無訴訟能力在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有無行為能力為判斷基礎,在刑事訴訟則是以是否具備意思能力來判斷。
民法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A
民法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