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依據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下列哪一事件不屬於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範疇?
(A)體罰學生
(B)霸凌學生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D)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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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831), C(663), D(710), E(0) #3124311
統計: A(134), B(831), C(663), D(710), E(0) #3124311
詳解 (共 10 筆)
#587299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霸凌學生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霸凌學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霸凌學生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霸凌學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體罰學生、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
《教師法》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及輔導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教師法》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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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13
113.4.17
已修訂成七日召開校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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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551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霸凌學生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霸凌學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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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248
修正條文已將霸凌和體罰納入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66305&lan=C&type=1&date=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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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334
校事會議成員為校長、家長代表、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外聘人員共五人,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性平案未依規定通報、體罰、霸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及教學不力等情形 ,應於五日內召開會議審議,若經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前述情形時,應組成小組調查。
校事會議在審議調查報告後,應做下列之一的決議:
1.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給予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2.認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輔導改善的可能,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
3.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是否給予懲處。
4.教師無前面三項所述的情形,給予結案。
https://www.teu.org.tw/news_detail.php?page=7&news_id=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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