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不是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所明列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應記載之內容?
(A)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B)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意願
(C)學生能力現況
(D)達成學期目標之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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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994), C(10), D(78), E(0) #425285

詳解 (共 1 筆)

#283676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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