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教育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B)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教師,其資格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分別訂定之
(C)教師聘約在有效期間內,除因違反聘約或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D)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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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363), C(460), D(775), E(0) #47299
統計: A(178), B(1363), C(460), D(775), E(0) #47299
詳解 (共 2 筆)
#62224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二十 條 |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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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68
資格都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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