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並非「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之規定?
(A)身障生編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B)各校特殊教育課程經特推會審議後,應送課發會審查
(C)身障生學習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
(D)身障生編班與排課應經學校課發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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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55), C(67), D(1018), E(0) #574590

詳解 (共 4 筆)

#919936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2 03 08  修正

4

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前項安排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5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身障生所需課程之規劃。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審查。

9

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衡酌身障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特殊考場及其他輔助方式及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各校特推會通過後實施

D)身障生編班與排課應經學校『課發會審查』→(應改成)『特推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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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451
身障生的編班與排課應是「特推會」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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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784
編班與排課應該是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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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240
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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