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因違反重大情事經服務學校教評會決議,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稱之為:
(A)停聘
(B)解聘
(C)不續聘
(D)懸缺待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09), B(1173), C(447), D(109), E(0) #47295

詳解 (共 6 筆)

#77419

名  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01 20

 

16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74
0
#106305
總之就是要找關鍵字
12
0
#611134
中華民國10194 臺參字第1010161921C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附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部  長 蔣偉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5
0
#24471
暫時停止
5
0
#620061
真的,教育部當三隻小豬是成語~
0
0
#24473

                  呼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