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九十九年新修正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轉銜服務資料應包括未來進路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
(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C) 各發展遲緩兒童於安置確定後一個月內,需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D)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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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1), C(1314), D(132), E(0) #360485

詳解 (共 5 筆)

#427753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
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
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
料移送安置場所。
一、第一項明定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
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妥為規劃安置場所。
二、第二項明定安置學前教育場所兒
童,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
依規定於轉介前召開轉銜會議及確
定後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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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66

各發展遲緩兒童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安置確定後2個星期內,需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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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06
(C)選項應改為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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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73
名  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 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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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588
發展遲緩兒童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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