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下列何者非為資賦優異學生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申請之
主要考量重點?
(A)適應不良
(B)優勢能力改變
(C)家長意願改變
(D)有其他特殊需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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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38), C(763), D(24), E(0) #421663
統計: A(40), B(138), C(763), D(24), E(0) #421663
詳解 (共 1 筆)
#99752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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